国际绿色产业合作组织章程
第1章 本组织的构成
第一条
国际绿色产业合作组织是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机构的支持下, 参照联合国亚太地区环境状况报告, 是通过联合与其利益相符合的组织成员, 合作组建的非盈利法人组织, 按照法定程序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设立账户、组织标识、印章、公文纸张,按规定程序批准文件。
第2章 本组织的宗旨
第二条
通过与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 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重点维护环境、食品、能源、人类住区产业安全,促进国际间绿色经济持续增长。本组织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本章程, 各成员之间将在平等、自愿、民主和人道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第3章 本组织的任务和权利
第三条
本组织的任务:
(1)协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制定持续有效的绿色经济增长方式, 提出地区性或国际性的绿色经济发展战略。
(2)与联合国机构合作, 进行地区和国际性的经济投资环境状况的调查和分析, 提出解决方案和绿色投资。
(3)参与在国民经济中推广和有效利用已取得的科技成果, 对涉及环境、食品、能源、人类住区等产业安全方面的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评估和协助。
(4)参与和协助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进行地区性和国际性的绿色经济增长分析工作,发布绿色经济增长信息。
(5)建立国际性的绿色安全评估、认证、监制和教育体系, 并组织实施;推荐和审定“国际绿色安全领域”的世界最佳范例 , 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业务研究及培训中心。
(6)组织召开地区性和国际性的会议和博览会, 建立全球合作伙伴协调合作网络, 受委托可以作为国际协调员。
(7)协助政府机构, 企业集团实施技术促进和国际金融贷款。
(8)设立《国际绿色安全奖》, 此荣誉将授予对涉及环境、食品、能源、人类住区等产业安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政府首脑、非政府组织领导人、企业家和优秀专家等。
(9)保障会员的利益, 对涉及本组织的利益的事项进行合作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符合本章程宗旨的业务。
第四条
本组织的权利:
(1)本组织有权向各成员和有关机构就绿色经济和产业发展方面的科研成果和有关学术问题通过竞争途径加以解决, 可举行代表大会, 短期学习班, 讨论会, 展览会和其他措施交流经验, 也可以将自己的成员派到有关国家担任国际观察员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出版和印刷科技著作并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2)本组织可按照法定程式建立自己的教学和科研中心, 可以在有关国家建立试验室,参加国际社会科学组织。
(3)本组织可自行确定本组织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劳动付酬方式,根据有关法律确定本组织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
(4)本组织有权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资产和财产。
(5)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组织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同样本组织对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义务也不承担责任。本组织对其成员的义务不承担责任,而成员同样对本组织的义务也不承担责任。
第4章 本组织成员
第五条
成员资格:
(1)一切主权国家均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2)有关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学术机构均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3)为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政治家、科学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可成为本组织个体成员。
第六条
成员权利和义务:
(1)主权国家的成员,权利和义务采取协商制。
(2)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学术机构成员和个体成员权利包括:
a有选举和被选举为领导机构成员的权利。
b有提出建议权利,本组织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c参与本组织纲领和规划的制定工作。
d取得所需要的科技资讯, 使用本组织资料库。
e享受本组织对自己的法律权力和利益的保护。
(3)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学术机构成员和个体成员义务;
a向本组织呈报工作的总结报告;
b按期缴纳会费:会费的数额和缴纳形式由本组织决定。
第七条
成员退出:
(1) 成员有权退出。
(2) 如果成员违反本组织,本组织可将其除名。
第5章 机构
第八条
本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执行局、秘书处,内设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以及认为必要时设立附属机构和总干事。
(1)全体成员大会主要制定重大发展战略,每三年召开,要秘书处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大会具体权利参照有关国际组织执行。
(2)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政策、管理并确保组织工作的有序进行,理事会大会具体权利参照有关国际组织执行。
理事大会设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a主持理事会会议.
b监督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促进本组织利益的计划制定.
(3)执行局是由成员代表组成,主要监督促进本组织工作,具体权利参照有关国际组织执行。
(4)秘书处负责本组织日常工作。
(5)总干事是本组织最高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a负责日常业务和运行管理。
b负责包括全体大会、理事会会议等在内的所有会议的协调和组织。
c负责执行全体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d负责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e负责对外合作。
f负责资金筹措和运作。
g负责起草或修改规章制度。
h负责成员日常联络。
第6章 财务
第九条
(1)本组织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文化、教育、保健用途的设施,外汇款项,股票,其他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产权(如知识产权),这些资产都是为了开展本章程所规定业务应具备的物资保障。
(2)本组织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包括,成员缴纳的会费;各成员自愿缴纳和捐赠的财物;本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所得收入(如培训、国际会议和展览会)。生产经营、对外经济、出版、科学讲座、科技谘询、经济合作、贸易往来以及法律允许开展业务所得收入。
(3)有关机构的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7章 本组织的地址
第十条
(1)本组织的法定秘书处设在香港。执行中心设在北京,根据需要在世界各地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分支机构。
(2)本组织认为必要时,同意可改变工作地点。
(3)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大会可在工作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开会。
(4)本组织正在寻求和主权国家成员一道合作建立总部。
第8章 本组织的目标
第十一条
我们认识到,本组织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国际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第9章 本组织章程的解释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全体成员通过并批准,本组织章程经2008年全体成员会议修正和补充。
第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应按现行法律进行。
第10章 本组织终止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全体大会通过的决议,可以通过重组或终止活动。
第十五条
也可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终止活动。
第十六条
依据全体大会决议,终止活动后的资产应按章程规定处理。
第二七条
重组或终止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将档案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国家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
执行日期:2008-10-11
International Green Industr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IGICO)
国际绿色产业合作组织